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休可以提取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