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5年以上且收入穩定、信譽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將貸款期限延長1至5年。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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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清貸款本息前,任何壹方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借款人及配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繳存不良記錄將納入住房公積金征信系統。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修繕自住住房的,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住房組合貸款(公積金+商業)的形式發放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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