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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我以老公的名義借了20萬貸款。如果老公離婚了,我需要還錢嗎?

夫妻* * *共同財產和家庭* * * *,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合理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二)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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