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清收不良貸款工作措施:
1、深入開展評定信用農戶、創建信用村鎮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2、進壹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清收盤活工作的新路子。
3、繼續加大依法清收的力度,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
4、完善清收不良貸款的辦法和制度,增強清收盤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心。
5、加大貸款投放力度,防範新增貸款風險,不斷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法律依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壹逾兩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