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審批服務回訪制度(暫行)》第五條回訪要求工作人員在回訪中應填寫回訪登記表,做好回訪記錄,並按規定及時存檔;對於在回訪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單位,以便改進工作、改進服務。遇特殊情況,需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必要時提交辦公會研究解決;對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影響的,通報批評或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工作人員在回訪過程中如遇申請人投訴,應將申請人投訴的相關信息及時登記和處理,並做好對申請人的解釋工作。對申請人在回訪中提出的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督查科要以壹定的方式,及時向申請人反饋;回訪情況與考核評優掛鉤。回訪反映的存在問題和不足,經調查核實,屬於科室、單位工作人員責任的,又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對在回訪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現象,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回訪相關文件圖片資料等由督查科統壹編號、分類保管、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