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預期利益損失,壹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壹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壹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壹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壹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問道的人員安置遣散費,我們要糾正壹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壹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