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保證可以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如果是壹般擔保,債權人只能先通過訴訟向債務人追償。只有在執行後債務人財產仍不足時,保證人才繼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債務人無力償還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壹旦借款人跑路,債務無法還清,作為擔保人,要註意考察是否可以免除責任。壹般來說,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會部分免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