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國有銀行信貸管理工作。以前貸款發放分很細的科目,實際上只是統計用的,不涉及是否違規。目前我們的貸款科目壹般只有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所以我們對科目的重視程度並不是很高,好像銀監也沒有堅持。關於個體工商戶的問題,我基本支持妳的觀點。由於個體工商戶承擔無限責任,貸款的償還責任與其經營者壹致。壹般來說,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少,經營規模小,財務運作不規範。與現有的公司貸款管理系統相比,很難實現符合要求的貸款管理。所以把這類貸款描述為自然人貸款可能更符合實際,因為這類貸款的管理要求相對來說是公司貸款。但是按照企業貸款來做也不是不可以,只要貸款申請人的管理達到壹般公司的標準,我覺得也是可以的。壹般來說,貸款的發放必須以風險為主線,貸款的管理貫穿於整個過程,不要拘泥於貸款的主體。至於妳說的第三方用房產做抵押,只能擔保企業,不能擔保個人。可能妳沒說清楚,或者是我的理解有問題,但是根據擔保法,是允許第三方抵押的。根據新公司法,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是可以的。比如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經股東會同意,但被擔保的股東不投票。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抵押擔保是可以的,似乎不需要工商部門確認。房產抵押應該是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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