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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小額貸款合同條款

(1)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壹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

《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壹)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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