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物業貸款可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的合理資金需求,包括置換借款人為建設或購買物業而形成的負債資金、物業價值中超過規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和增值資金、經營期內物業的維修、改造、裝修、招商等經營性資金、置換現有經營性物業貸款等。,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的投資領域和用途,也不得用於償還銀行不良貸款或違規貸款。
經營性物業貸款項目條件:
(壹)經營物業應符合各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或產業規劃的要求,經綜合驗收合格並辦妥房產證後已投入商業運營;(二)地理位置優越,物業應位於中央商務區、中央商務區或開發區等城市經濟中心。物業所在區域交通便利,人流、物流、車流充沛,商貿氛圍濃厚或產業資源密集。世界500強企業入駐的經營性物業位置要求可適當放寬;
(三)酒店物業應為四星級(含)以上,或雖未取得星級認證,但應按照四星級(含)以上標準建設;經濟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應由國內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年均入住率不低於80%;辦公物業應為甲級(含)以上寫字樓;商品房產權面積(我行抵押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00平方米;混合格式的房產應至少滿足上述條件之壹;
(4)工業倉儲物業用地性質應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物業建設形式為標準工業廠房、R&D基地建築、倉儲建築及相關配套設施,物業面積不低於5萬平方米;
(五)經營物業定位準確,經營穩定,租賃市場前景良好;市值和租金價格穩定或有上升趨勢;流動性強,有利於整體處置。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情請咨詢當地農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