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為無效:壹、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貴公司由於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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