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宜昌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個人繳存者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可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計算貸款額度時,個人繳存者的月收入按照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及近6個月平均收入(銀行流水)的低值確定。
2、根據《宜昌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在宜昌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相關借款人規定的職工,包括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及在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
第八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五)信用記錄符合《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貸款信用評價規範》規定,且無當前逾期未還款項;
(六)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七)借款人關系只能是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借款人關系非配偶的,必須是***有產權人;
(八)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
(九)符合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主借款人必須為購房人,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年齡應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即壹般為男性18至60周歲(不含60周歲)之間、女性18至55周歲(不含55周歲)之間。
***同借款人年齡應在18至65周歲(含65周歲)之間,須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