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1。借款人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全部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3.貸款應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四、應按借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須征得貸款人同意;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有權按照貸款條件和程序自主審查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四、按合同從借款人的帳戶上收取貸款本息;五、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按合同使用的貸款;六、在貸款將要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