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問答中所知我們現在規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這壹段的債務我們把它叫作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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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南方日報訊 (記者/祁雷 通訊員/黃義濤 陳琳)用自己的房產向銀行低息貸款,再將貸款以民間借貸的方式高息轉借給急需資金周轉的公司,以謀取利息。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近日,梅州市梅江區法院對這位耍小聰明的陳某某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
2014年10月中旬,陳某某將自己名下位於興寧市的房產為抵押,分別向興寧某村鎮銀行貸款320萬元和360萬元,隨後將貸得的款項以貳分的月息高利轉借給興寧市某集團公司,至2016年9月底退清了向銀行貸款的全部款項。至案發被告人陳某某***收到受轉貸公司利息100多萬元,除支付給村鎮銀行利息***計約65萬元外,非法獲利35萬余元。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貸款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鑒於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新華網-將貸款高息轉借男子獲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