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二十六、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確定受保護利率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