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恢復災區農民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省監察廳制定下發了《震後受災農民住房貸款貼息管理辦法》,對甘肅省震後受災農民住房貸款貼息做出規定: 壹、凡“5·12”地震中受災的我省常住戶口農民,對倒塌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農村住房,政府補助後,建房仍有困難的受災戶均可作為住房貸款貼息對象。 二、農戶憑借由鄉鎮政府認可的受災證明,以聯戶擔保或銀行業金融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申請辦理受災農戶住房貸款。 三、受災農民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 四、貸款數額3萬元以內(含3萬元)由省財政按同期同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貸款數額超過3萬元的部分不予貼息。 五、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依實際貸款時間貼息;貸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貼息。 六、貸款申請人向所在的鄉鎮震後受災農民住房重建住房貸款貼息管理領導小組提出貼息貸款申請,經當地鄉鎮政府震後受災農民住房重建住房貸款貼息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貸款貼息後,交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條件辦理相關貸款事宜。 七、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的;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貼息資金的;到期不償還貸款本金的。取消貼息資格,並按銀行業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貼息資金用於農民住房重建住房貸款的貼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與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載留或變相載留挪用,壹經發現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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