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改名字不影響貸款,但是如果貸款未如期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更改姓名受限制。雖然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有關規定。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的規定,更改姓名,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在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期間,按中辦、國辦《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更改姓名妨礙信用懲戒,應當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