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放棄繼承的父母,所有債務無需打理,但子女自願償還的,法律不予幹涉;
2.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應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為父母清償債務。比如父母欠10萬,子女繼承30萬,那麽承擔10萬的債務後,剩下的20萬歸子女所有;
3.父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子女不必償還。比如父母欠30萬,子女繼承10萬,只需要還10萬,其余不用還。
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包括: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方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壹方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其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
2、履行後的抗辯權。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的,到達履行期限的另壹方享有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即履行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時,應先履行的壹方有權在對方不履行或不提供擔保前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4.無效債權抗辯權。無效合同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返還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綜上,如果父親健在,子女有自己獨立的收入,都是有自己的財產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親欠下的債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