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壹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壹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壹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壹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壹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壹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