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從申請之日往前推,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的,只允許壹人貸款);
3.有依法購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及相關材料;
4.有壹定比例的自籌資金。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自籌資金不低於總房價的20%(購買二手房或房屋建造、大修的,自籌資金不低於總房價的30%);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
6.同意以所購房屋或自有產權完整的房屋或第三方的房屋作為抵押,或以貸款認可的有價證券或銀行定期存款證明質押,或由貸款銀行認可的法人、組織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