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
1.在福州購買鋼混結構商品房和二手房(別墅除外)
2.申請人公積金賬戶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含)。
3.申請人及其家庭無住房或僅有壹套住房(申請貸款的住房除外)。
4.申請人及其家庭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僅申請過壹次公積金貸款但已結清2年。
5.申請人與產權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貸款抵押擔保。
6.開發商出售的房產已在公積金中心備案。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務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