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除帶有服務式公寓的商業、辦公項目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不得在銷售商業、辦公用房過程中,使用“公寓”、“豪宅”、“x房x廳”等用語誤導消費者,或者設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樣板房。
通知要求,商業用地上建設的服務型公寓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土地用途兼容商業的,服務式公寓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商業容量建築面積的30%。各區政府可根據區域發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進壹步確定區域內酒店式公寓的設置面積和比例。
《通知》明確了不動產權利登記的要求。具體來說,經批準為辦公項目的,在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時,房屋的規劃用途應統壹登記為“辦公用房”,不能登記為“公寓式辦公室、單位辦公室、單間辦公室等”。。
關於公用事業配套服務,通知指出,非住宅項目用水用電按商業辦公標準收費管理,不設管道燃氣設施、教育學位等。
此外,《通知》還完善了公寓網簽合同備案程序,具體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前,銷售人員和購房人應當在展板處共同拍照存檔,照片應當清晰顯示購房人和銷售人員的正面容貌、身份證信息和展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