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認可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的上期財務報告;
(三)對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整改情況;
(四)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擔保人擬同意擔保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6)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