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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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貸款的相關要求如下:
1.在婚姻存在的情況下,雙方利用夫妻財產以壹方父母參加房改的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與房屋內有財產的夫妻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房產時的出資可視為壹項要求。
2.當事人就離婚登記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條件是人民法院或者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壹方可以溯其言。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將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夫妻財產。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