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公積金貸款沒有還清,離婚後壹方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買房。由於婚前的房子是壹方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另壹方不是貸款人,雖然個人住房公積金用於買房,但與貸款無關。因此,離婚後,只要另壹方在申請個人貸款前已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累計住房公積金超過65,438+02個月,且為協議離婚的,可以憑婚姻登記部門的離婚證和證明貸款房屋所有權的公證文書到管理部辦理借款人變更手續。被法院判決離婚的,可以持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等材料到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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