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了產權無論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了產值,也就是房子的價值,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而不是按原購房合同金額計算的。
第三,區分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應首先刪除貸款部分。
換句話說,獲得房屋的壹方向未獲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獲得房屋的壹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2.離婚抵押分割:
首先,婚後還款屬於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財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存在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其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