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借款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在借款到期還本時壹起償付,具體應視貸款合同的規定。會計上,對應計入購建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壹般在年末和資產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時計提入賬;如果年內分期支付利息,也可按付息期進行賬務處理。
長期借款分為分期付息壹次還本和到期壹次還本付息兩種情況:
1.分期付息壹次還本的長期借款,期末計提利息時,按借款的用途不同:
借:管理費用(籌建期間的)
在建工程(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
財務費用(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的部分)
貸:應付利息
2.到期壹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期末計提利息時:
借:管理費用(籌建期間的)
在建工程(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符合資本條件的部分)
財務費用(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的部分)
貸:長期借款--應計利息
擴展資料
長期借款按實際取得的貨幣資金與其使用期間形成的利息之和計價。相應地,長期借款的本息壹同在“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這與短期借款不同。
“長期借款”是負債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反映借入的本金及應計利息;借方反映歸還借款的本息;余額在貸方,表示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息額。該科目應按貸款單位和借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借入長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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