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全國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為主、自然修復為主的方針,按照“整合資源,因地制宜,采取自然修復、輔助再生、生態重建、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的機制。
2.縣級人民政府是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與鄉村振興和山、河、林、田、湖、草、沙壹體化保護修復有機結合、協同推進。
3.構建生態保護與修復“誰修復、誰受益”的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的投資、設計、修復和管理全過程,暢通社會資本參與和受益渠道。
綜上所述,《廢棄礦山生態恢復管理辦法》是為解決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土地災害隱患、占用和破壞土地、生態破壞等問題而設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家“礦山綠化”行動計劃
第壹
調查的基本情況包括“礦山綠化”行動實施地點範圍內開展調查的單位、區域和礦山數量。
第二
監管檔案的建立主要包括納入“礦山綠化”行動的礦山數量、分布、範圍、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擬復墾面積、復墾年份、動態監管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