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在上述例子中,銀行按月支付利息,並於2003年6月65438+10月265438+10月20日將該筆貸款轉為不計息貸款,銀行於2003年6月65438+10月20日收到客戶A還款20萬元(即連續四個月的利息)。此時客戶的經營狀況已經明顯好轉。那麽,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在收到這20萬元的還款時,應該先減少本金。借:現金20萬元;貸款:未計提貸款20,000元。
這種賬務處理的缺陷在於,違背了貸款本息應分開核算的原則,在銀行與客戶的定期對賬中容易造成壹些誤解。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來看,往往不能反映客戶實際還款能力的變化。如果已經確認為非應計貸款,但在客戶未來的經營過程中,有利於還款能力的因素發生了變化,且風險管理部門確認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客戶未來能夠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可以將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變更為應計貸款,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應計貸款變更為應計貸款的原則和金額及原因。因此,銀行於2003年10月20日收到還款200,000元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應計貸款10萬元;貸款:未計提貸款654.38+00萬元。同時借:現金20萬元;貸款:利息收入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