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程序規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法人申請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申請公證的其他組織應當由其負責人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自然人的遺囑、遺贈和扶養協議、贈與、父母子女債權、解除收養、生活狀況、委托等與本人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的申請,應當由本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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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派人外出核實,應當由兩人進行,但核實和收集書證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壹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要求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或者相關見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和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原因、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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