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要提取公積金,職工首先要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會對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攜帶《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開戶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和錄入,終究會在單位填寫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個人憑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和單位填寫並簽字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已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其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發放給職工。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