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是指開發商未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將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行為。房屋交付延期,經催告後開發商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房。買受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應退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和所有稅費,並賠償買受人壹定數額的違約金。
購房人在要求退房時,應保留相關證據,如合同、付款憑證等,以便必要時證明自己的權益。同時,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解決退房事宜,盡量避免采取過激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買方退房的條件
1.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2.購房合同依法解除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3.如果不能辦理按揭,買受人有權退房。
4.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或產權證壹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5.開發商交付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買受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7.房產中介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8.如套房類型與圖紙設計不符,買受人有權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