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0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依法處分,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人應當自處分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貸款通則》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有償轉讓產權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