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將出租的房屋抵押,風險由自己承擔,抵押權人不能用該權利對抗租賃權。抵押權實現後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房屋新所有權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新所有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房屋租賃是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法律行為。租賃期間,房屋的使用權由承租人享有。房屋抵押是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另壹項權利。當抵押人不能向抵押權人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實現抵押權,即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房屋並就拍賣、變賣所得獲得優先受償權。
房子抵押後可以出租嗎?
1.如果房屋先租賃後抵押,抵押不會打破租賃:即抵押權人主張房屋抵押時不會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房屋。
2.如果抵押在先,租賃房屋在後,房東有義務告訴承租人租賃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如果房東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則可以解除抵押權,即抵押權人可以在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主張解除房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如果房東未如實告知,在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承租人可以就抵押權人主張解除租賃關系造成的損失向房東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90條
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