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中介實施的詐騙: 1、采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占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運作方式壹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機關偵辦的壹起 合同詐騙案 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戶資金近1.45億元,涉及群眾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浙江省公安機關偵辦的某 房地產經紀 公司合同詐騙案中, 犯罪嫌疑人 以此方法***騙得房屋54套,價值4600余萬元。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 抵押給銀行 ,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占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 房地產中介 公司以此方法連續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應屬於買方的銀行貸款700余萬元。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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