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戶籍證明;
3.結婚證(未婚證);
4.收入證明;
5.更新後的公積金存折;
6.房屋登記信息證明;
7.縣級以上建設或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8.房產證、土地證;
9、工程造價書;
10、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