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有未償還貸款的房產;這樣的房產壹般已經抵押或處於抵押狀態,銀行已經擁有該房產的他項權利並正在抵押過程中,因此不能再次申請抵押貸款。
第二類:部分購買的公房;這是壹套已購公房,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另壹種是不能提供中心產房掛牌證明的中心產房。
第三類:五年以下的經濟適用房;指的是動遷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或者純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所以不能做抵押貸款。
類型四:沒有產權證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抵押給建委,更不能申請抵押消費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⑹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抵押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