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要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