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限購條例》全文如下:
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辦公項目管理的公告
為進壹步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壹、商業、辦公項目(以下簡稱商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建設和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開發新的商業項目,分割單元不得少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新的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進行,並對違反規定的,由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在建企業(含銷售)經營項目,對象應是依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購買商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將房屋作為住宅使用。再次出售時,應出售給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本公告實施前,已上市的商業項目再次出售,可以出售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北京沒有住房和商業地產的記錄。
2.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在北京連續繳納5年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六、對於規劃用途為商品房的,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用於居住。對違規代理經營房屋或虛假宣傳商品房住宅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註銷其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向個人發放購買商業項目的個人貸款。
八、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違規將新開工商業項目變更為住宅用途。壹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將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暫停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的信貸。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受到的處罰信息納入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與本公告不壹致,以本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