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細則內容披露。《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通知》放寬了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並首次明確提出公積金可異地貸款。《通知》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等內容。
除了放寬公積金繳存年限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在外地購房後,只要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契稅完稅證明、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的“職工異地購房證明”、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就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