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私人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放貸?。
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轉貸再高利轉貸達到壹定數額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以自有資金合法收入的個人高息放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屬於民事調整範疇。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