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吧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1,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章程;
2.有明確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或者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有壹百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滿足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場所和相應的技術管理措施;
6.符合文化部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規定,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備註:不含遊戲的互聯網活動註冊資本為654.38+0000000元,含遊戲的互聯網活動註冊資本為654.38+0000000元。
申請時間和回復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文化部提出初審意見,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