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經辦理過壹次抵押貸款,並仍在還款中,再次做抵押貸款叫二次抵押貸款。有前提條件要求:
1、已辦理房產證。
2、房產減掉此前抵押貸款金額還有余值。如果此前辦理的抵押貸款金額較房產價值小得多。
3、二次抵押只能以余值作為抵押物價值。
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條件:
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
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3、房屋是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壹手房;
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銀行執管;
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
綜上所述,二次抵押不需要第壹抵押權人同意,但對第二個抵押權人要盡到告知義務。但在實際的抵押過程中,如果第壹次的抵押合同約定再抵押時需要經過第壹抵押權人同意的,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去遵守。同時,必須對第二抵押權人告知已經進行的抵押貸款,否則,抵押權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貸款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
同壹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