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而法院的強制執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優於法規,所以存在法院要求強制扣劃債務人(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公積金中心壹般不能拒絕。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五)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