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1 .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類型、期限和利率,並與借款人協商。
二、貸款審查的信貸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應公開。
三、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款與否。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情況應保密,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登記:不良貸款數據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經審計部門審核,按規定權限確認,貸款人按季填報不良貸款報表。同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考核:貸款人的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向其分支機構發布並考核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