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朋友之間借款是事實,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往往很尷尬。發生糾紛時,可能只有銀行轉賬單據這壹唯壹證據。只憑轉賬記錄能把貸款拿回來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可見,在對方無法證明雙方之前有其他債務的情況下,可以憑轉賬記錄取回借款。
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只有在錢實際借給外界的情況下才成立,所以法官壹般會核實是怎麽借出去的,比如現金或者銀行轉賬,如果是銀行轉賬,還得提供憑證!
沒有這個規定,如果妳借的是現金,就不能有轉賬憑證,但是妳能提供的信息越多,在庭審的時候對妳就越有利。法律講究證據。如果妳向別人借錢,妳必須讓別人給妳壹張借條。沒有這個規定,但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最好有資金支付的憑證,這樣雙方都搞不清楚糾紛。給現金的人必須有收據。建議使用銀行轉賬,轉賬記錄本身可以作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