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會說房子都被炸了,已經不存在了,那貸款自然就跟著消失了,還要還什麽貸款,實際上這種想法太簡單。
對於合同法有壹定了解或者邏輯思維較強的人應該都知道,買房與貸款,其實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並沒有直接關聯關系;買房是大家與開發商之間的壹種行為關系,而房貸是大家跟銀行之間的壹種行為關系。更簡單地來說:妳向開發商購買房屋,只不過妳的錢不夠,所以妳去找銀行借錢來買,買完之後妳與開發商就兩清了;對於銀行而言,銀行肯借妳,壹方面妳的個人資質不錯,符合貸款條件,另壹方面銀行壹般會要求妳將所購買的房子作為抵押物,為妳這筆借款做壹個擔保措施。正因為如此,現實中我們買房時壹般會簽訂兩個合同,壹個是房產買賣合同(與開發商簽訂),另壹個是房產抵押合同(與銀行簽訂)。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與銀行的關系是簡單的借貸關系,銀行是我們的債權人,房子並不是銀行的,而是我們自己的,這點上我們在不動產權證上也可以看到,所有權人為我們。當然因為我們有貸款,這個房子為我們的貸款在銀行設定抵押,所以房子的他項權證人是銀行,但這只是銀行對自身債權的壹種保障措施,為的是在妳無法按時還款時,可以通過拍賣房子來彌補妳欠銀行的錢。
當房子被炸毀之後,相當於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妳與銀行的借貸關系並沒有直接消失,對於銀行而言,只不過是缺少抵押物而已,風險緩釋手段變弱了(妳無法還款時,沒有房產可以拍賣),所以妳依然要還款;不過對於妳個人而言,真的是重大損失了,畢竟妳的房子已經不存在於這個世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