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憑借軍事實力強迫其占領國和保護國,提供遠遠超出它們所能借出的貸款額,並在清算協定中明確規定,這些貸款要到戰爭結束後償還。通過這種方式,德國獲得的款項相當可觀。例如,法蘭西銀行被迫貸給德國45億馬克。
占領費是德國的壹大筆收入。德國迫使被其侵占的國家(丹麥因未參加戰爭而被除外),按德國要求的標準和該國的支付能力負擔德國占領軍的全部費用。例如,到1944年2月,德軍向法、比、荷三國分別征收占領費258.5億馬克、45.2億馬克和77.2億馬克,向挪威征收12.8億馬克,向塞爾維亞、希臘和埃塞俄比亞分別征收5.6億馬克、37.6億馬克和0.3億馬克,向東部地區專員轄區和烏克蘭專員轄區分別征收7.5億馬克和13.5億馬克。此外,意大利、西班牙、羅馬尼亞、克羅地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斯洛伐克和芬蘭等德國的衛星國也無壹幸免,***被征收18.5億馬克。至戰爭結束前,德國***攫取占領費約600億馬克。其中,法國繳納了350億馬克,年均70億馬克,相當於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每年賠款數額的4倍以上。
罰款,是德國慣用的壹種經濟掠奪方式,它不時在被占領國內以種種莫須有的罪名罰款,以取得更多的資金。例如在挪威,1941年9月,斯塔萬格市政當局因所謂破壞電話線的罪名被迫向德軍繳納200萬克朗的罰款。在荷蘭,僅對62個市政當局的罰款至少有2024.3萬盾。在法國,罰款多達4.1億法朗以上。
總之,通過種種名目的斂財途徑,德國向各被占領國家總***榨取1040億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