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普遍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在民法典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原則下,條例從居住條件、安全保障、穩定租金、糾紛調解等方面進壹步突出了對承租人居住權益的保護。
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和管理能力,要求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應當體現行業和業務特點,明確了市場主體登記和行業備案的要求。條例還將“個體二房東”納入監管,規定個人轉租房屋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申請房屋租賃企業設立登記,並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求,為解決這壹頑疾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條例對資金監管提出了要求,規定租賃企業收取的押金壹般不得超過壹個月的租金,必須通過第三方專門賬戶管理。壹次收取的租金金額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的租金,多收的租金納入監管;壹般來說,經紀機構收取的租金不得超過壹個月,合同到期雙方續簽的,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同時,條例嚴控“租房貸款”,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據備案的租賃合同發放租房貸款,並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相匹配。
針對群租安全、擾民等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以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客廳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物間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居住。每個房間的人均使用面積和居住人數必須符合規定。同時明確賦予街道辦、鄉鎮政府對非法群租的管理責任和處罰權。(記者郭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