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貸款調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誠信、擔保、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估應以對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分析為基礎,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貸款通則》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信用等級評估:
應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因素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